民企告官擅立“門檻”
在2011年03月23日,國家食藥監(jiān)局回復柏賽羅的《審批意見通知件》中,記者看到這樣的審批意見:“國內(nèi)外有多種熊去氧膽酸口服制劑上市……申報單位未結合已上市制劑的制劑學特點、臨床研究和應用文獻對規(guī)格、適應癥和用法用量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,本品制劑學特性、規(guī)格、適應癥及用法用量的確定缺乏依據(jù)……”為此“不批準本品進行臨床研究”。
對此,柏賽羅藥業(yè)董事長貝慶生認為,“臨床研究”和“臨床試驗”既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。藥品的“臨床研究”又稱藥物臨床前研究,是藥品生產(chǎn)企業(yè)、科研機構等獨立自主地進行的藥品研究工作和過程,是申請人進行藥品注冊申請之臨床試驗前必須經(jīng)過的階段,并無需任何行政機關批準或許可。國家食藥監(jiān)局可以批準或不批準申請人提出的藥物“臨床試驗”之職權,但并不享有批準或不批準藥品“臨床研究”的權力。
新聞來源:東方律師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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